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它担负着基层人民法院70%以上的案件审理工作,其地位和作用亦愈来愈被人们所认识。抓好人民法庭建设,把审批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最基层,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服务于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意义。我县现有7个人民法庭,共有干警23名,其中审判人员15名,书记员6名,临时工二名。占全院干警总数的20%,全年审结各类案件约560件,执行案件约30件。近几年来,我县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和困难,有些问题和困难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发展。
一、人民法庭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设投入严重不足。
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先后多次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我县七个人民法庭有六个纳入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去年已新建洪市、长乐二个人民法庭,金兰、渣江二个人民法庭准备今年新建,每个新建法庭国债资金45万余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无法到位,加之建筑材料涨价,土地征收补偿及建设规费较高等原因,致使人民法庭建设成本较高,资金缺口大,法庭建设进展缓慢。从我县7个法庭情况来看,洪市、长乐法庭除去国债投资外还负债达176万元,同时,由于配套设施建设缺乏项目支持,基层人民法院无力投入,导致已建成的法庭功能不全,其作用不能正常发挥。法庭经费缺乏必要保障。七个人民法庭没有办案车辆和其他必要的设备。
2、人员配备不能落实到位
七个法庭中只有集兵法庭配备四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渣江、长乐法庭各二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金溪法庭二名审判人员,界牌法庭二名审判人员、一名临时工,洪市法庭一名审判人员、二名书记员,金兰法庭二名审判人员、一名书记员、一名临时工。由于人员配备不能到位,基层人民法院不得不取消了法庭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配备司法警察。由于人员配备不齐,审判力量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法庭就需要到院机关“借人”,大多数人民审判员借故不参审,有些案件审理时一人开庭,三人签名,甚至一人签名,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3、法庭干警待遇仍然偏低。
近几年,七个人民法庭庭长虽然解决了副科实级,但法庭干警的职级待遇及其他方面的待遇仍然没有得到落实。个别政治业务素质高、模范表率作用好、改革创新意识强、清廉正派、公正执法、有一定领导能力的优秀法庭干警很难提拔重用,要想进机关也是难于上青天。法庭庭长调进机关一般只能担任中层副职,担任正职的都要工作一段时间有机会才成为可能。年轻干警一般不愿到法庭工作,哪怕是担任法庭负责人,解决副科职级待遇。
二、几点建议
1、 合理配置审判人员,撤并人民法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配置人民法庭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管辖范围”。具体方案可为:撤销金溪法庭、界牌法庭,合并渣江、金溪、界牌三个法庭,保留洪市、金兰、集兵、长乐四个法庭,增设樟树人民法庭。将准备新建的金兰法庭建到库宗乡。中心人民法庭管辖渣江、三湖、石市、界牌、金溪、溪江、台原、福溪等乡镇,金兰法庭管辖金兰、库宗、演彼、方工等乡镇,樟树法庭管辖樟树、杉桥、板桥等乡镇,其他几个法庭管辖保持不变。人民法庭撤并以后,审判人员可以重新进行配置和优化。人员配置上,保障“三审一书一警”。如审判人员不足,还可以从已退休或提前离岗的人员中返聘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办案公道、责任心强的老法官到法庭工作,在福利待遇上与在职干警保持一致。中心人民法庭按一类法庭标准建设,同时增加信息化建设投入,优先解决远程立案和电子签章等系统,并配置好必要的相关设施。已撤销的法庭可以作为中心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点,或通过处置撤销法庭资源,加大投入,解决办案用车等装备问题,为人民法庭公正、高效率审执案件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
2、政策待遇继续向法庭倾斜。
人民法院工作任务重,条件艰苦,生活清苦,在工作、生活条件以及目标管理奖励办法上,要向法庭倾斜。一是政治待遇,及时优先解决干警职级待遇,要将人民法庭当作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二是经费、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等法庭可以优于机关。三是学习培训,要给法庭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购买书籍,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法庭干警。四是生活上多加关心,多给关爱,千方百计解决干警家属子女就业问题,使干警能以庭为家,安心基层,无后顾之忧。
3、继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
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把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解决法庭建设工作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法庭审判执行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业务上直接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导,专职审委予以协助,不再由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包括法律文书签发等。制定一套适合法庭工作特点的管理制度,使法庭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