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衡阳县界牌电站将其水库水毁工程承包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某村委会,之后该村委会又将工程承包给界牌的宋月芳,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但因种种原因,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清,为此,2002年7月,宋月芳为拖欠工程款一事将界牌电站、江南公司、某村委会告上衡阳县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效,无权直接向被告举张权利,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宋月芳在委托某公司对其所做的工程进行鉴定后,于2003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经衡阳县法院判决后,被告界牌电站不服该院判决,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对该案发回重审。2005年8月,衡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分歧,需要有关部门做出鉴定,后该院经过多方联系,因种种原因,未能鉴定成功,法院对此案裁定中止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尔后,原告宋月芳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引起上级领导高度关注,并做出批示。衡阳县法院院长唐福元对此案相当重视,指示承办法官尽快结案,并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座谈,但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2010年1月,该院又组织原被告进行协调,在唐院长和办案法官的悉法明理和耐心调解下,原告宋月芳主动对江南公司、某村委会进行了撤诉,但依然要求界牌电站支付工程款,该院发现原被告还有调解余地,在此种情况下,趁热打铁又先后三次召集原告与被告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