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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九年纠纷
作者:范明 廖金华  发布时间:2010-05-31 08:51:19 打印 字号: | |

201048,一起长达9年的纠纷在衡阳县法院多次组织座谈和协调下成功调处,当事人对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和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作风相当满意。

1995年,衡阳县界牌电站将其水库水毁工程承包给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某村委会,之后该村委会又将工程承包给界牌的宋月芳,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但因种种原因,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清,为此,20027月,宋月芳为拖欠工程款一事将界牌电站、江南公司、某村委会告上衡阳县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效,无权直接向被告举张权利,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宋月芳在委托某公司对其所做的工程进行鉴定后,于2003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经衡阳县法院判决后,被告界牌电站不服该院判决,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对该案发回重审。20058月,衡阳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分歧,需要有关部门做出鉴定,后该院经过多方联系,因种种原因,未能鉴定成功,法院对此案裁定中止审理,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尔后,原告宋月芳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引起上级领导高度关注,并做出批示。衡阳县法院院长唐福元对此案相当重视,指示承办法官尽快结案,并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座谈,但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20101月,该院又组织原被告进行协调,在唐院长和办案法官的悉法明理和耐心调解下,原告宋月芳主动对江南公司、某村委会进行了撤诉,但依然要求界牌电站支付工程款,该院发现原被告还有调解余地,在此种情况下,趁热打铁又先后三次召集原告与被告进行协调, 48,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界牌电站补偿原告9300元,该款也通过法院转交给原告。至此,一起长达9年的纠纷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刘亚辉 刘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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