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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作者:肖启生  发布时间:2009-07-08 17:19:57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如何以公正与高效的司法去大力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和如何以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确实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刑事司法环境及其相关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刑事司法环境的社会构成要素

任何环境都是相对于一个中心而言的。刑事司法环境也不例外,它的中心就是刑事审判工作,它既有内部环境也有外部环境。刑事司法环境的构成要素包括:1、法律法规本身;2、执法队伍及管理体制;3、效率;4、独立性;5、效果。前3个方面属内部环境要素,后2个属外部环境要素。

就内部环境而言,有法可依是前提,要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首先必须制订科学的、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它既要科学完整,又必须是可操作性强;其次再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对这支队伍的管理体制。有了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精确理解与执行法律,而管理体制决定了这支队伍的主观能动性大小;再其次便是效率,效率的发挥与相关程序法及管理体制息息相关。

就外部环境而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专属权利,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种权利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泛权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接受公民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刑事司法环境的另外一个构成因素是效果。它包括法律效果也包括社会效果,只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证明刑事司法环境的和谐。

二、评判刑事司法环境的标准

环境的良好与恶劣均有一定的标准来评判,有些环境评判的标准有一系列的硬性指标、指数来衡量,而刑事司法环境的评判标准却是无形的。笔者认为,衡量刑事司法环境良好与恶劣,主要有二个方面的标准:首先是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两种,法律标准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社会标准是以社会公众(即人民)及舆论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所以说人民是否满意是评价刑事司法环境的基本标准,也是最具权威性的标准。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要多向社会标准贴近、靠拢,真正达到“三零”标准,即程序零违规,办案零过错,服务零投诉,努力找到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进而得到人民的认可。第二个评判标准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能够排除一切外来的或者本系统内部的任何干扰,纯粹是承办法官凭着自己的知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完全做到了这一点,证明刑事司法环境的质量是好的。人民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免受各种干扰,能够依法办事,是司法公正的另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在评判刑事司法环境时要对广大的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进行民意调查,满意率在80%以上就证明司法环境的质量是好的。否则,刑事司法环境就必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三、当前刑事司法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滞后。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经济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犯罪主体多层化,客体多元化,行为方式复杂化,高科技犯罪新型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明显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近年来立法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立法工作与司法解释工作一时跟不上来的形势依然严竣,使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感到缺乏法律依据,而有些法律因缺乏相关司法解释而无法操作,这就是前面讲到的是否做到“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样势必导致各地执法不一,差距大,出现量刑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和新型犯罪而法无明文规定的现象,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行政干扰法院独立审判。

由于受计划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治体制的影响,法院的地位没有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行政领导的正确认识。特别是法院的人、财、物没有直管,各方面均依赖地方行政,故地方行政干扰在所难免。有的地方行政领导人把对法院的政治领导变成了具体事务性领导,不恰当地过多干预法院的具体审判业务。有的甚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个别领导甚至对个案指示必须按其意志判决,否则给法院领导及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严重亵渎。

3、经济因素干扰。

由于地方财政的保障乏力,不少法院连基本工资都无法正常足额拨付,为了保证正常运转,有些法院必然要想“其他办法”解决,势必导致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尽管上头三令五申必须取消创收任务和经济指标,但财政状况捉襟见肘,内部规定的经济指标在基层法院仍普遍存在,对有些刑事案件,被告人缴纳了罚金而予以轻判就不足为奇了,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因财政不能保障法官的基本生活要求也导致个别法官滋生腐败思想,不廉洁的事件时有发生。

4、司法透明度不高。

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从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看,大多数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公开。审判活动即审判过程的外在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了,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是非的评判的公开落实得并不好。由于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就在制度上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也容易导致司法缺乏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权力滥用,枉法裁判,徇私枉法。

5、舆论干扰。

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舆论的干扰比较大。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和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开性。1997年刑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是否有罪由法院判决,而不能由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说了算。舆论审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也是刑事司法环境的一个重要污染源。

四、改善刑事司法环境的几点建议

1、加强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体系。只有法律体系得到完备,才能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真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前提。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要不断地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在1997年刑法基础上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解决了不少的实际性问题,但较之法制完备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离审判实践的需要也相差甚远。近年来,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量刑指导性意见,增强了量刑的可操作性,可是这些意见毕竟仅仅起到指导性作用,既使在本辖区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对有些罪名的构罪情节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学理解释也极不严肃,承办人在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中国是个成文法的国家,不适用判例法,所以加强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已成当务之急。

2、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司法体系已势在必行。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与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法院的人、财、物完全依赖政府,受控于政府。当个别党政领导对某个案件打招呼时,法院有后顾之忧,不得不屈就于政府的压力。所以建立科学的、合理的司法体制十分重要。笔者建议,将地方法院隶属于地方政权,人、权、物由地方控制的块状结构改为全系统垂直领导结构,实现法院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使法院不依赖、不受制于所在地的政府,从而处于一种超脱、中立的地位,只服从法律。这就好比一个网络安装了防火墙,内部运行排除与外界接触就大大减少了中病毒的机会。

3、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既要注重学历,更要看重能力;二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三是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进一步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纯洁法官队伍。

4、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

一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事实认定的过程;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是人民的代表,在参加审判具体案件时,他们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个案的审理,延伸了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案件的载体,它既反映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同时也体现了承办人辩理析法的水平、能力。四要提高案件的当庭宣判率,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均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只有及时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五要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将人民法院审理个案的社会效果得到充分发挥,但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应该正确把握宣传尺度,不得以报道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新闻媒体对个案的采访、报道必须事先经过承办单位的同意。

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开展法律宣传,让越来越多的公民懂法、守法,可以预防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其本身的作用就可以适当净化刑事司法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用多种的宣传方式,如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教材、上法制课、张贴布告等等。只有让越来越多的人民增强法治意识,领会法治精神,努力让其内化为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遵法、守法,才能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从而在源头上保障刑事司法环境的纯净性。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肖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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