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做好全面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是法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立案、刑事、民事、执行等各项工作之中。尤其是刑事审判,面对的都是失足的的问题青少年,如何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衡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的领导与干警们不断探索与调研,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新方法、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提高认识,正确认识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从服务大局看,青少年维权工作是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形势和要求下,更需要一个安定、祥和的安居环境和发展环境。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极少数青少年法纪观念丧失,沾染不良习气,特别是在一些不法分子的威逼利诱下,一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直接影响到社会大局的稳定。衡阳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212件256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6%,占被告人总数的32.8%。特别集中在盗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等侵财犯罪和人身伤害犯罪,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因此,如何通过司法手段做好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2、从社会责任看,青少年维权工作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民族发展的未来和希望。维护青少年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们在维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是离家庭、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整个社会大环境还不优,如针对儿童犯罪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婚姻家庭纠纷中青少年的权利往往被忽视等等。虽然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是法院一个部门的事情,但是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切实纠正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大有作为。当前,我们审判工作中还有不少薄弱环节,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加强和改进,必须把防线布好、关口把严,坚持打击、教育、引导并举,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切实担负着应尽的社会责任。
3、从办案效果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需要。
法院办案是追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任何偏废都是不足取的,也得不到社会认可。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社会经验和阅历不够丰富,其行为活动理性程度不高,易受外界不良影响,但其可塑性强,通过适当的环境和积极帮教,可以使“浪子回头”。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别,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治病救人,只要他们认罪伏法,有决心改过自新,家庭具有管教条件的,就应该给他们从新做人的机会。
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必须严厉惩处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极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蓝天。近几年来,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逐年增长,如杀人、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频发,青少年势单力薄,还未完全成熟,缺乏反抗能力,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目标和对象,加之农村留守、寄养儿童多,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城镇网吧、娱乐场所多,青少年喜欢进入这些场所,这些都成为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三年来,本院受理侵犯未成年犯罪案件,其中杀人2件(不含市法院针对未成年杀人案件10余件)、抢劫82件、绑架2件、故意伤害12件、强奸8件,均依法从重判处。如罪犯毛文武因吸毒无钱,于
三、完善机制,加强审判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完善法制教育机制,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重视法律常识课程,有条件的学校都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法制副校长经常性地为孩子们精心辅导法制课程。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教育孩子们什么是违法犯罪,以及因违法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应县委政法委的邀请,经县政法委与教育部门联系,我院屈维友副院长与刑事庭庭长戴金哲应邀到各中、小学校上法制教育课10次。去年,屈副院长还在县电视台录制了一期《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题讲座,社会反响良好,并有十多位家长跑到县电视台要求拷贝该讲座的专题片。我院还在县电视台的三十多期的《政法蒸水行》栏目中播放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大大减少了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取得了显著成效。
2、健全庭前诉权告知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具体个案时,既要注意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公正。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切实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为此,刑事庭专门制作了一份《被告人诉讼权利须知》,审判人员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向被告人一并送达。这种做法从源头上杜绝了审判人员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3、逐步完善指定辩护机制,确保未成年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自身的智力、知识水平限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庭审程序认识、了解不够,他们往往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罪名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本不清楚何为辩护与辩解,如果不为他们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就很难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刑事庭的审判人员在这方面一贯坚持只要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无一例外地为他们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在庭审中,由于法官与辩护律师紧密配合,深挖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既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收到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自2005年起,刑事庭所审理的200余件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均坚持做到指定辩护制度。正因为有了刑事庭的指定,衡阳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焕然的成绩。2007年,湖南省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场会在衡阳县召开。
4、坚持法庭与监护人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庭审教育功能。
法庭教育因为其场所特殊,其教育所产生的作用较之其他方法的教育要大。所以,刑事庭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特别注重法庭教育,首先,凡审理此类案件,均由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或者聘请妇联、心理咨询机构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审判合议庭,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起联动,讲清犯罪的危害性,对其进行触及灵魂的法庭教育,使他们真诚悔罪,彻底悔改。同时,也指出监护人在监护上的不足,使监护人明白孩子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减少青少年的重新犯罪率。如被告人刘飞故意伤害案,不满15岁的被告人刘飞因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殴打致重伤,在开庭审理中,经副庭长尹朝生耐心细致的教育后,被告人刘飞痛悔不已,流下了真诚的悔罪之泪,其父母经教育也在法庭上检讨了在子女管教方面的疏漏,母子在法庭上抱头痛哭,其后被告人刘飞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飞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通过法庭跟踪回访,被告人刘飞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的对青少年进行有别于其他被告人的特殊审理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成立青少年审判法庭或青少年审判合议庭意义重大。
5、充分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诸因素都处于“变化活跃期”,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可塑性很强,很多未成年人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因为一时冲动,感情用事。所以,刑事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过阅卷和开庭审理,在查明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后,对那些经教育有悔改之意、认罪伏法,又系初犯、偶犯,对有监护能力,又能落实帮教措施的,我们在量刑时一般不判处实刑。近几年来,我院对未成年人判实刑的只有5人,占1.9%,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判管、免、缓的占98.1%。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给未成年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事实证明,经法院判管、免、缓刑的被告人,绝大多数均能改过自新,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四、多管齐下,不断完善青少年帮教工作网络
一是与家庭密切配合,把帮教工作与家庭管教结合起来。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接触的时间最多。因此,家庭的帮教是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求家长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不能放纵不问;另一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科学管教,保证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出任何问题,更不能重新犯罪。继续上学的,要求其监护人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其在校表现;失学毕业在家的,严格约束其行为,控制其与社会上人员的交往,不得让其在外过夜,尽量不让其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刑事庭的办案人员与未成年人犯监护人在一定时限内保持经常联系,对有条件的,还经常回访,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动态,如有不良苗头,及时与其谈心,及时疏导解决。
二是与学校紧密配合,把帮教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主动和学校联系,加强院校沟通,消除学校、老师、学生的思想顾虑,让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班级这个集体。学校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为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的未成年犯制订帮教计划,所在班级的老师和其周围同学是落实帮教计划的主体,特别要关注未成年犯的学习和交往情况,经常与他们谈心,切实帮助其消除外部环境压力;对进入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犯,要求他们定期向学校作思想汇报,以便学校随时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改造情况;法院定期到学校回访,听取学校意见和未成年犯的思想汇报,掌握他们情况,和学校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与其他机关、团体密切配合,把法院帮教与社会帮教结合起来。政法机关在青少年帮教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做好青少年帮教工作的责任更大,法院要充分发挥带头和协调作用,牵头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进一步完善帮教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定帮教形式、帮教方法、帮教内容、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完善政法机关全面参与帮教的工作格局,特别是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知识宣传等措施,让青少年犯积极有效矫正,刑满后尽快融入社会,完成回归的“软着陆”。近年来,我院根据因网吧所诱发的犯罪率增加的特点,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五、加强调研机制,不断探求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方法
法律文书是法律与认定事实及析法辩理的载体,刑事裁判文书更是如此。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该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书式样规定,凡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裁判文书,专列一段对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阐述是否具备帮教条件,能否从轻处罚的理由,在裁判文书的尾部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切实保障青少年被告人的各项权益。
尽管衡阳县法院刑事庭在青少年维权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与经验,但如果不认真总结,不能对往后的刑事审判产生指导作用,其作用也只能是前功尽弃。基于此,该庭非常注重调研工作,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素材,认真总结。2006年,刑事庭庭长戴金哲撰写了《论保障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存在问题与对策》和《浅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的论文,2008年,副庭长肖启生发表了《浅谈由“网吧”诱发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两篇调研论文均发表在中国法院网上,获得了省、市犯罪学论文优胜奖,多家相关报刊、杂志进行了转载,深得广大同行的好评。
青少年属于社会特殊群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力量,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及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严峻形势,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或者审判合议庭的工作已迫在眉睫。通过成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专司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矫正青少年犯罪,从而达到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使春风化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