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司法行为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司法活动能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维护群众利益,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由于要办理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所作的裁判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其公正司法尤为重要。本文笔者拟就基层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现状,对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原因提出个人一些认识和对策。
一、基层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总体评价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广义的司法活动指法院、检察院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活动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讲的司法公正采狭义说,即旨在论述法院的审判公正。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笔者所在法院2008年的工作为例作粗略评价。2008年,该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三个至上”,落实司法为民,在队伍管理、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全市基层法院系统年终考核评比中进入先进行列,重塑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426件,已审结1492(含旧存153件),诉讼标的总额达5100余万元,案件质量考评在全市名列第二。受理执行案件165件,执行215(含旧存),执行标的总额达2000余万元,为辖区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平衡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的来看,该院把服务大局稳定、落实司法为民与人民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结和执行的1700起案件中,没有发现一起干警违法办案现象,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但是,客观地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司法不公仍有发生。如有些当事人因案件审理和执行不到位上访现象依然存在等等。尽管所占比例较低,但充分说明审判工作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进行的,法院工作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公正司法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影响和制约公正司法的因素
我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体现,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标准、政治标准和社会标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司法公正的相对性和影响社会评价因素的多样性,有时三者之间也有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目前影响基层法院公正司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某些法官的自身素质影响公正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弘扬最终要靠法官群体来完成。我们常说,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是确保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迈进,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多,而全新司法理念的崛起,对法官又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而少数法官对其理解不够,认识不深,主要表现在:一是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少数人不认真系统学习,导致对精髓理解不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二是唯法律条文至上,死搬硬套,就案办案,没有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是唯长官意志是从,忽视法律的刚性规定。为了地方利益,任意突破法律框框,肆意曲解法条内涵,单纯追求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四是裁判文书的认证说理不严密,缺少逻辑性,导致当事人认同感不强,有的案件即使处理无明显不当,但没有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五是法官没有保持中立、没有平等对待当事人,有意无意间流露出某种倾向,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目前。
(二)执法环境影响公正司法。目前,全国执法环境较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些因素影响公正司法。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从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片面理解甚至故意歪曲,把局部利益凌驾于法律利益之上,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名,实施保护主义。二是一些当事人的市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案件被判败诉,一些案件无法执行,却把这些本属于市场交易的风险归咎于法院。三是部分当事人对审判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片面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客观事实,忽略法律真实,对现行证据制度不能理解,对法官审理案件“重证据”的诉讼原则不能认同。四是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有的新闻媒体和当事人对法官队伍的现状不能客观公正地宣传和评价,任意评论法院裁判,影响社会对法官的信任。个别当事人公然藐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甚至暴力抗法。
(三)现有的司法体制影响公正司法。一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块块管理体制难以避免地方干扰。二是由于法院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法院人事要地方安排,领导的配备和干部的培养都要地方决定,这就难以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三是司法活动的科技含量不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
(四)立法滞后影响公正司法。一是法律条文的法定性和社会实践丰富多变的矛盾。法律条文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态是经常出现的,在实际办案中,如果不认真思考、准确把握法律,而仍然适用已经滞后的法律条文,往往会导致办案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相矛盾。二是法律的统一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元性、多层次的矛盾。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主体多种多样,民族风俗各呈纷彩,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律意识等存在很大差异,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在不同地方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三是法律诉讼手段的被动性、局限性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存在差距。由于“依法治国”的进程要受到历史进程的限制,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如果简单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目前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中涌现的所有问题,必然导致办案不理想。如城市规划、房屋拆除、拆迁、企业改制、人员分流等工作,在现阶段就必须充分发挥主动灵活的行政手段。如果擅用诉讼手段,可能就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确保公正司法的对策
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全面实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确保公正司法,就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指导思想。
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进一步增强法官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审判效率;在审判工作中,要走出“法官只服从法律、司法至上”的超阶级的认识误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到上,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于不顾孤立办案。另一种是迁就某些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扰,不抵制,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
2、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为人民用好审判权。要正确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障当事人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必须坚持依法裁判,不能以牺牲法律原则不迎合部分人的认同,不能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增强“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公仆观念,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尽量方便群众诉讼。
3、加强纪律作风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
一要有针对地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集中解决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作风粗暴、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特别注意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不为各种利益所诱惑,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实行说情公开制,严格执行法官回避制度,杜绝“人情案”的发生。二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以及最高院下发的“五个个严禁”规定的要求约束法官的业内业外行为,使法官群体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高素质、高品德的精英群体。三是认真贯彻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审判监督,建立起确保司法公正的运行机制,使审判人员不愿、不想、不敢滥用职权。
4、加强职业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法官群众。
一要严把法官入口关。在全国选调优秀的、高素质的人才担任法官,实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构建了司法职业的准入制度,《法官法》的修订实施,真正从制度上卡住了进口,提高了法官职业的门槛,优化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为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要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杜绝那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调入法院。二是建立完善法官培训制度。要在现有司法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的教育培训制度。如集中培训、离岗学习、新颁法律专题学习等,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三是建立法官任用晋级奖惩制度。加强法官的考核,选择愿干、能干的法官,激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改善执法环境,树立审判权威和公信力
在执法环境不良的状态下,作出裁判,难保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改善执法的外部环境,树立审判权威,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1、加大正面的宣传教育。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就是加强人民政权建设,树立审判权威就是树立党的权威,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法院裁判、尊重法院执行,主动履行裁判义务的良好氛围。
2、落实审判独立制度。要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的关系。要积极做好信息、调研工作,全面及时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各项审判工作的情况,取得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规范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监督评论。正在审判的案件,不能提前报道,以免影响法官独立公正裁判;已生效的裁判不能随意评论,以维持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完善审判监督机制。要改革审级制度,重构审判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应加强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法院应取消内部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应在时效、次数等方面做出修改,落实两审终审制度,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
4、增强审判透明度。要把审判过程变成充分说理和法制教育的过程,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认定以及每一项裁判内容的作出,都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裁判逻辑基础之上,保证裁判无懈可击,使裁判理由一目了然,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胜败皆服。特别是对败诉方,要做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教育工作,尽可能使其心服口服。
(三)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院体制,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体制、机制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年来,司法改革虽然有了一定进展,但主要是对内部的一些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的改进,基本上没有触及体制方面的问题。审判改革不仅是法院内部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而且涉及审判权、执行权、检察权、侦查权、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制,以及相互之间的分工制约、协调配合问题,还涉及立法、财政、人事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重大课题。因此,司法改革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统一规划,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院体制。
1、参照条管单位的管理方式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设立大区法院,法院辖区与现行行政区划分开。下级法院的人事任免由上级法院决定,增强抵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能力。
2、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经费来源,法院所收诉讼费上缴中央财政,法院所用专款源自中央财政。具体地说,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后由中央财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逐级下拨各级法院使用。法官待遇可略高于国家公务员水平,以体现从优待警、高薪养廉、从严治警的原则。办案经费应根据各级法院案件数量统一分配。法院基本建设及装备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3、摒弃法官行政级别制。法官职级必须摒弃目前参照套用行政级别制,只应按照《法官法》的规定确定职权等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长官将法院视为下属部门,随意插手、干扰法院独立办案的现象,才能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及日益完善,司法公正的状况也越来越好,最终走向“公平”和“正义”